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恢8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X1374261XT,住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97787B,住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27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0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7临兰山证执字第105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06月26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过少不足标的额;查封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宗,双方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停止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现查明,一定期限内暂无法履行完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00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