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5694号之二
申请人:**,女,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9778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鼎泰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与***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祝丘路001号××室(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与***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楼××室(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房产一套,限额100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