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8民初523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8号3号楼1单元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679373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68272。
法定代表人:秦法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于文学,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