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长安中路17号兴沂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佃峰。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安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