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1146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瑞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323MA3ML7TT8B,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四十
里堡镇驻地;电话:138××******。
被执行人: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1323706358792Y,住所地沂水县长安中路17号
兴沂大厦;电话:13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8
0000××××10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839.0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潘纪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韩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