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赵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向阳。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4民初7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本案理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基于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诉请被告支付报酬,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