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1民初2642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沁阳市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