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中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陶攀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82民初188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赵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向阳,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沁阳市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杰建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现金3万元及利息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3日被告说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万元一周内偿还,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给***3万元,有转账凭证。后来因没有还款到法院起诉***开庭时,***的代理人出示一份证明内容是该款是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用了,该由公司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原告***曾于2018年3月1日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豫088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该案因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款系被告***个人所借,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虽有中杰建筑和***两名被告,但庭审中原告明确表明该笔钱是原告借给被告***的,与被告中杰建筑无关,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中杰建筑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故实际上本案与前案的诉讼请求相同,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