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终1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紫陵镇赵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向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阳市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3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2018年2月6日之前预交上诉费4432元。上诉人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缴费期限没缴纳上诉费,也未见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且截止本院二审开庭前,上诉人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仍然没有缴纳上诉费。上诉人***虽然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