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终3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赵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向阳,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2民初18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