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中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736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告: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中杰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诉称,2015年8月,原告在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瑞春项目负责施工1号楼和3号楼的木工工程以及1号楼和3号楼周边的车库木工,并于2017年元月完工,合同以内的工程款已经付清,合同以外的所有杂工(装车、卸车、切止水丝杆、焊止水钢板、材料分类打包入库),十层以下的剔槽、阳台上翻支模十层以下属于合同以外。此外,合同以外的工人共计15人,每人工作了13个月,共计390000元工资,但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工资390000元,以及从2017年1月份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1000元,合计39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提起诉讼,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施工地点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以东、经南十二路以北,该地址即为合同履行地,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高新法院与中牟法院、管城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该地址属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