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金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2民初1053号
原告: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东工业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穆振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行,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人民大街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尤成海,经理。
原告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与被告金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行,被告金泰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成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金泰达公司向华能公司支付货款544712.39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金泰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金泰达公司向华能公司多次购买改性EPS板、抗裂砂浆、XPS板、石墨XPS板等材料,共计863077.39元,后金泰达公司支付货款318365元,剩余544712.39元货款未支付。2021年7月11日,金泰达公司向华能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约定金泰达公司欠华能公司货款共计544712.39元,金泰达公司承诺于2021年9月11日全部归还给华能公司。到期后,华能公司多次向金泰达公司催要货款,但金泰达公司至今未支付。
被告金泰达公司辩称,尤成海在2021年6月底成为公司法人,对公司之前的债务不清楚,原公司会计及实际控制人胡自彬没有向尤成海交接债务,尤成海仅知道有这么一份债务,但对具体金额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9月25日间,金泰达公司多次向华能公司购买改性EPS板、XPS板等货物,货款累计863077.39元,在此期间,华能公司共计支付货款318365元,剩余货款544712.39元未付。2021年7月11日,金泰达公司向华能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1年9月11日将货款544712.39元全部归还给华能公司。但金泰达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并拖欠至今,华能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金泰达公司多次购买华能公司货物,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有金泰达公司盖章确认的采购对账单及付款承诺书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金泰达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华能公司要求金泰达公司支付货款544712.39元并自2021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44712.39元及利息(利息以544712.3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8元,减半收取计4624元,由被告金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