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东工业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穆振奎,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9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9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传雷
审判员 何宗泉
审判员 孙志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