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东工业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穆振奎,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9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5286.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志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