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2119号
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刚,男,汉族,住***。
被告:***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东大街县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主任。
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放3888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08166.12元。事实及理由:一、2010年我公司承建的移民新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础工程、险峰新村入村口防护墩台工程和陈岭村移民代表住房基础工程,工程款共计38880元至今未支付。二、2011年春被告移民办和封丘陈桥镇险峰新村两委安排在险峰新村北的40亩土地上建设标准化养殖场,经协商我公司的施工队立即进场施工,施工手续由移民办和险峰新村村委负责,农历2012年春节前险峰新村两委通知停工后工程未再建,从工程停工到原告2016年起诉到***法院,被告对工程款的结算给付一直推脱不办,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损失有:1、待命人员窝工费12人,其中大工8人日工资120元,小工4人日工资80元,待命30天,小计38400元。2、看护人员2人,每人月工资3000元,看护至2014年2月底,共28个月,小计168000元。3、设备租赁损失一个月:铲车一台租金4500元每月,搅拌机一台租金1500元每月,小计6000元。4、已购材料损失(铁艺大门一个):9200元。5、应得利润损失:28437.88元。6、临时设施费用损失施工临时用房3间96平方,34022.96元(按河南省2008工程定额计价)的一半计算17011.48元。7、工程款的利息:2011年11月停工至2016年12月底,共计62个月,扣除结算给付的合理时间3个月,计时59个月,工程款为642404.41元,按月息9厘计算,利息为341116.76元。以上损失合计608166.12元。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9年10月25日封丘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封丘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被注销,故封丘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封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5元,退还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军强
审 判 员 孙玲玲
人民陪审员 周家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