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业振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与封丘县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1026号
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修,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刚,男,河南省***。
被告:***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东大街县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
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88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08166.12元。事实与理由:一、2010年我公司承建的移民新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基础工程、险峰新村入村口防护墩台工程和陈岭村移民代表住房基础工程至今未付。二、2011年春被告移民办和封丘陈桥镇险峰新村北的40亩土地上建设标准化养殖场,经协商我公司的施工队立即进场,施工手续由移民办和险峰新村村委负责,农历2012年春节前险峰新村两委通知停工后工程未再建,从工程停工到原告2016年起诉到***法院,被告对工程款的结算给付一直推脱不办,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损失有:1、待命人员窝工费12人,其中大工8人日工资120元,小工4人日工资80元,待命30天,小计38400元。2、看护人员2人,每人月工资3000元,看护至2014年2月底,共计28个月,小计168000元。3、设备租赁损失一个月:铲车一台租金4500元每月,搅拌机一台租金1500元每月;铲车一台租金4500元每月,搅拌机一台租金1500元每月,小计:6000元。4、已购材料损失(铁艺大门一个);9200元。5、应得利润损失:28437.88元。6、临时设施费用损失:施工临时用房3间96平方,34022.96元(按河南省2008工程定额计价)的一半计算17011.48元。7、工程款的利息:2011年11月停工至2016年12月底,共计62个月,扣除结算给付的合理时间3个月,计时59个月,工程款为642404.41元,按月息9厘计算,利息为341116.76元。以上损失合计608166.1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根据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诉状显示被告为封丘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询,并不存在封丘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一法人主体,故被告封丘移民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5元,退还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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