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22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
法定代表人:张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在翼城县公安局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在翼城县公安局到期债权1126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慧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