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业振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与封丘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1029号
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文化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0745227T。
法定代表人:张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景超,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7005550431J。
负责人:封洪亮,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志华,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军强
审判员  丁天祥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