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业振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业振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2080号
原告:河南业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丁畅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王永刚,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李新洲,新乡市***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谢景峰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业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立案后,因案件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业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原告河南业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耿长春
人民陪审员  邢红平
人民陪审员  孟 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