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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南蒲办事处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民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现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垣县南蒲办事处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城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修,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乡仙人庄村。
法定代表人:朱宝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海,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垣县南蒲办事处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大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事实已查清的部分,本院依法先行作出判决,但一审对***请求的案涉损失涉及的基本事实问题没有查清,对该部分损失问题不予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福蕾
审 判 员  朱正宏
代理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