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3民初2646号之一
原告:宁陵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人民路与永乐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69997966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王区王城大道178号13栋商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69732903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佳迪,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陵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宁陵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需要被告**的参加,但因双方均联系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待双方和解达不成协议后原告再行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宁陵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陵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赞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陵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春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