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挪庄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8312号
原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二中路****网点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5522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挪庄村委员会,,住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挪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挪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30417元,减半收取15208.5元,由原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