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1民初1879号
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办事处东松园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ELD8Y4L。
法定代表人:张俊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二中路2号22号网点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552208。
法定代表人:田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凝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凝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50000元;2.被告支付以2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支付货款1249771.7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位于胶州市的工程提供混凝土,在原告供货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本案尚欠原告货款235000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丽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尚不符合支付货款的条件,且原告所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现在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所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关于原告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预拌砂浆供货合同》、对账表、发票,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违约金计算明细有异议,认为混凝土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的是供货满2000立方米或货款满100万元计算一次,供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以上条件被告才付款,计算明细仅依据供货时间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因该计算明细系原告单方制作,对此不予认定,本院将在下文综合分析认定违约金数额,对于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订货人华丽公司,供货人凝聚公司,工程名称为金墨华府,合同约定了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单价,总价款按照实际供砼方量结算,供货数量验收为订货人和供货人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凭证;付款和结算的方式为供货满2000立方米或货款满100万,结算一次,供货方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人根据订货人确认的发货单每月一次编制结算表,并提供给订货人,订货人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数量及金额,如有异议,供货人须在三日配合订货人理清账款;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供货人有权向订货人提出停止供应混凝土要求,超过10天未能付款的,订货人应按违约部分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2021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预拌砂浆供货合同》,订货人华丽公司,供货人凝聚公司,项目名称为金墨华府1-10#楼及地下车库,产品名称为湿拌砌筑砂浆,单价为450元/立方米,供货数量以现场实际供收数量为准;价款结算及支付为依据合同单价和现场签收单数量进行结算,华丽公司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结算款的50%,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30日内付清剩余结算款;违约责任为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若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期限(车数、吨数)正常付款,延迟付款超过7日,视为违约,凝聚公司可以选择停止供货或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2019年7月13日开始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工地供应混凝土,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赵经文、孙振清、赵永刚在对账明细、对账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混凝土总供货金额为10337560.5元,被告已经支付9482369.8元,尚欠855190.7元未付,2019年10月24日起,被告欠原告供货款已超1000000元。2021年1月开始,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砂浆,砂浆总供货金额为714006元,已经支付350000元,尚欠364006元未付。同时,原告向被告供应了砂石,砂石总供货金额为80882.5元,被告已经支付50307.5元,尚欠30575元未付,混凝土、砂浆、砂石总共尚欠1249771.7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凝聚公司与被告华丽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预拌砂浆供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多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砂浆、砂石,由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对账明细、对账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被告华丽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原告要求按时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1249771.7元至今未付,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49771.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华丽公司辩称的尚不符合支付货款的条件及原告所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按照欠付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砂石、砂浆逾期付款利息部分诉讼请求,系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华丽公司逾期支付混凝土款,按照《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约定了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供货人有权向订货人提出停止供应混凝土要求,超过10天未能付款的,订货人应按违约部分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原告有关混凝土款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按照被告每笔逾期付款的金额、违约天数及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其主张符合合同约定。《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情形下确定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契约严守原则,应当予以遵守,考虑到被告在原告多次要求付款的情况下陆陆续续付款,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该欠款数额较大、时间跨度长,必然给原告带来现金流压力和资金流转不畅,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遭受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逾期期间的存贷款利率、经济通胀情况等,为实现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统一,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原告主张的混凝土款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院依据对账明细、被告付款节点、欠付货款金额、逾期天数等按照日万分之五予以确定,统计明细见下表(违约金额采用四舍五入):



对账日期


对账方量(方)


供货金额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违约金额


违约金


起始日


截止日


违约天数




2019.8.19


2222


887095








887095
















2019.9.12











100000


787095
















2019.9.16











400000


387095
















2019.9.21


2006.5


847572.5








1234667.5
















2019.9.21











500000


734667.5
















2019.9.24











200000


534667.5
















2019.9.30











100000


434667.5
















2019.9.30











100000


334667.5
















2019.10.8


2308


1019530








1354197.5
















2019.10.18














1354197.5


4062.59


2019.10.18


2019.10.24


6













2019.10.24


400000


954197.5
















2019.10.30


2827.6


1261058








2215255.5


4430.51


2019.10.30


2019.11.3


4













2019.11.4


300000


1915255.5


957.63


2019.11.4


2019.11.5


1













2019.11.5


100000


1815255.5


14522.04


2019.11.6


2019.11.21


16













2019.11.21


300000


1515255.5


7576.28


2019.11.22


2019.12.3


10













2019.12.3


300000


1215255.5


3645.77


2019.12.4


2019.12.9


6




2019.12.9


4102


1990960








3206215.5






















105200








3311415.5


6622.83


2019.12.10


2019.12.13


4













2019.12.13


300000


3011415.5


18068.49


2019.12.14


2019.12.25


12













2019.12.25


300000


2711415.5


12201.37


2019.12.26


2020.1.3


9




2020.1.3


3852


1974055








4685470.5






















154080








4839550.5


41136.18


2020.1.4


2020.1.20


17













2020.1.20


300000


4539550.5


2269.78





2020.1.21


1













2020.1.21


200000


4339550.5


2169.78





2020.1.22


1













2020.1.22


300000


4039550.5


181779.77


2020.1.23


2020.4.22


90













2020.4.22


300000


3739550.5


11218.65


2020.4.23


2020.4.28


6













2020.4.28


200000


3539550.5


3539.55


2020.4.29


2020.4.30


2




2020.4.30


2160


1065160


2020.4.30





4604710.5

























2020.4.30


200000


4404710.5


19821.20


2020.5.1


2020.5.9


9













2020.5.9


100000


4304710.5


10761.78


2020.5.10


2020.5.14


5




2020.5.14





30600








4335310.5


8670.62


2020.5.15


2020.5.18


4




2020.5.18


757


358395








4693705.5


70405.58


2020.5.19


2020.6.20


30













2020.6.20


100000


4593705.5


9187.41


2020.6.21


2020.6.24


4













2020.6.24


50000


4543705.5


20446.67


2020.6.25


2020.7.3


9













2020.7.4


100000


4443705.5
















2020.7.4


1141


539715








4983420.5


44850.78


2020.7.4


2020.7.21


18













2020.7.22


484528


4498892.5

























2020.7.22


677841.8


3821050.7


13373.68


2020.7.22


2020.7.28


7













2020.7.29


200000


3621050.7


1810.53





2020.7.29


1




2020.7.30


226


104140








3725190.7


7450.38


2020.7.30


2020.8.3


4













2020.8.4


50000


3675190.7


23888.74


2020.8.4


2020.8.16


13













2020.8.17


400000


3275190.7


49127.86


2020.8.17


2020.9.16


30













2020.9.17


50000


3225190.7


19351.14


2020.9.17


2020.9.28


12













2020.9.29


500000


2725190.7


29977.10


2020.9.29


2020.10.21


22













2020.10.21


100000


2625190.7


9188.17


2020.10.22


2020.10.27


7













2020.10.28


100000


2525190.7


18938.93


2020.10.28


2020.11.11


15













2020.11.12


200000


2325190.7


13951.14


2020.11.12


2020.11.23


12













2020.11.24


150000


2175190.7

























2020.12.16


150000


2025190.7


22277.10


2020.11.24


2020.12.15


22













2020.12.31


100000


1925190.7


32728.24


2020.12.16


2121.1.18


34













2021.1.19


1000000


925190.7


30068.70


2121.1.19


2121.3.25


65













2021.3.26


70000


855190.7


37628.39


2121.3.26


2121.6.21


88



















855190.7





2121.6.22


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实系民法典施行前发生,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55190.7元及违约金(上表中违约金额×违约天数×日万分之五);
二、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砂石、砂浆款394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458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25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00元,由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1民初1879号
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办事处东松园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ELD8Y4L。
法定代表人:张俊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二中路2号22号网点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552208。
法定代表人:田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凝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凝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50000元;2.被告支付以2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支付货款1249771.7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位于胶州市的工程提供混凝土,在原告供货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本案尚欠原告货款235000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丽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尚不符合支付货款的条件,且原告所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现在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所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关于原告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预拌砂浆供货合同》、对账表、发票,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违约金计算明细有异议,认为混凝土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的是供货满2000立方米或货款满100万元计算一次,供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以上条件被告才付款,计算明细仅依据供货时间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因该计算明细系原告单方制作,对此不予认定,本院将在下文综合分析认定违约金数额,对于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订货人华丽公司,供货人凝聚公司,工程名称为金墨华府,合同约定了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单价,总价款按照实际供砼方量结算,供货数量验收为订货人和供货人均以发货单作为验收和结算的凭证;付款和结算的方式为供货满2000立方米或货款满100万,结算一次,供货方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人根据订货人确认的发货单每月一次编制结算表,并提供给订货人,订货人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数量及金额,如有异议,供货人须在三日配合订货人理清账款;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供货人有权向订货人提出停止供应混凝土要求,超过10天未能付款的,订货人应按违约部分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2021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预拌砂浆供货合同》,订货人华丽公司,供货人凝聚公司,项目名称为金墨华府1-10#楼及地下车库,产品名称为湿拌砌筑砂浆,单价为450元/立方米,供货数量以现场实际供收数量为准;价款结算及支付为依据合同单价和现场签收单数量进行结算,华丽公司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结算款的50%,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30日内付清剩余结算款;违约责任为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若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期限(车数、吨数)正常付款,延迟付款超过7日,视为违约,凝聚公司可以选择停止供货或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2019年7月13日开始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工地供应混凝土,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赵经文、孙振清、赵永刚在对账明细、对账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混凝土总供货金额为10337560.5元,被告已经支付9482369.8元,尚欠855190.7元未付,2019年10月24日起,被告欠原告供货款已超1000000元。2021年1月开始,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砂浆,砂浆总供货金额为714006元,已经支付350000元,尚欠364006元未付。同时,原告向被告供应了砂石,砂石总供货金额为80882.5元,被告已经支付50307.5元,尚欠30575元未付,混凝土、砂浆、砂石总共尚欠1249771.7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凝聚公司与被告华丽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预拌砂浆供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多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砂浆、砂石,由被告方工作人员在对账明细、对账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被告华丽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原告要求按时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1249771.7元至今未付,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49771.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华丽公司辩称的尚不符合支付货款的条件及原告所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按照欠付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砂石、砂浆逾期付款利息部分诉讼请求,系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华丽公司逾期支付混凝土款,按照《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约定了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供货人有权向订货人提出停止供应混凝土要求,超过10天未能付款的,订货人应按违约部分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原告有关混凝土款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按照被告每笔逾期付款的金额、违约天数及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其主张符合合同约定。《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情形下确定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契约严守原则,应当予以遵守,考虑到被告在原告多次要求付款的情况下陆陆续续付款,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该欠款数额较大、时间跨度长,必然给原告带来现金流压力和资金流转不畅,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遭受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逾期期间的存贷款利率、经济通胀情况等,为实现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统一,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原告主张的混凝土款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院依据对账明细、被告付款节点、欠付货款金额、逾期天数等按照日万分之五予以确定,统计明细见下表(违约金额采用四舍五入):



对账日期


对账方量(方)


供货金额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违约金额


违约金


起始日


截止日


违约天数




2019.8.19


2222


887095








887095
















2019.9.12











100000


787095
















2019.9.16











400000


387095
















2019.9.21


2006.5


847572.5








1234667.5
















2019.9.21











500000


734667.5
















2019.9.24











200000


534667.5
















2019.9.30











100000


434667.5
















2019.9.30











100000


334667.5
















2019.10.8


2308


1019530








1354197.5
















2019.10.18














1354197.5


4062.59


2019.10.18


2019.10.24


6













2019.10.24


400000


954197.5
















2019.10.30


2827.6


1261058








2215255.5


4430.51


2019.10.30


2019.11.3


4













2019.11.4


300000


1915255.5


957.63


2019.11.4


2019.11.5


1













2019.11.5


100000


1815255.5


14522.04


2019.11.6


2019.11.21


16













2019.11.21


300000


1515255.5


7576.28


2019.11.22


2019.12.3


10













2019.12.3


300000


1215255.5


3645.77


2019.12.4


2019.12.9


6




2019.12.9


4102


1990960








3206215.5






















105200








3311415.5


6622.83


2019.12.10


2019.12.13


4













2019.12.13


300000


3011415.5


18068.49


2019.12.14


2019.12.25


12













2019.12.25


300000


2711415.5


12201.37


2019.12.26


2020.1.3


9




2020.1.3


3852


1974055








4685470.5






















154080








4839550.5


41136.18


2020.1.4


2020.1.20


17













2020.1.20


300000


4539550.5


2269.78





2020.1.21


1













2020.1.21


200000


4339550.5


2169.78





2020.1.22


1













2020.1.22


300000


4039550.5


181779.77


2020.1.23


2020.4.22


90













2020.4.22


300000


3739550.5


11218.65


2020.4.23


2020.4.28


6













2020.4.28


200000


3539550.5


3539.55


2020.4.29


2020.4.30


2




2020.4.30


2160


1065160


2020.4.30





4604710.5

























2020.4.30


200000


4404710.5


19821.20


2020.5.1


2020.5.9


9













2020.5.9


100000


4304710.5


10761.78


2020.5.10


2020.5.14


5




2020.5.14





30600








4335310.5


8670.62


2020.5.15


2020.5.18


4




2020.5.18


757


358395








4693705.5


70405.58


2020.5.19


2020.6.20


30













2020.6.20


100000


4593705.5


9187.41


2020.6.21


2020.6.24


4













2020.6.24


50000


4543705.5


20446.67


2020.6.25


2020.7.3


9













2020.7.4


100000


4443705.5
















2020.7.4


1141


539715








4983420.5


44850.78


2020.7.4


2020.7.21


18













2020.7.22


484528


4498892.5

























2020.7.22


677841.8


3821050.7


13373.68


2020.7.22


2020.7.28


7













2020.7.29


200000


3621050.7


1810.53





2020.7.29


1




2020.7.30


226


104140








3725190.7


7450.38


2020.7.30


2020.8.3


4













2020.8.4


50000


3675190.7


23888.74


2020.8.4


2020.8.16


13













2020.8.17


400000


3275190.7


49127.86


2020.8.17


2020.9.16


30













2020.9.17


50000


3225190.7


19351.14


2020.9.17


2020.9.28


12













2020.9.29


500000


2725190.7


29977.10


2020.9.29


2020.10.21


22













2020.10.21


100000


2625190.7


9188.17


2020.10.22


2020.10.27


7













2020.10.28


100000


2525190.7


18938.93


2020.10.28


2020.11.11


15













2020.11.12


200000


2325190.7


13951.14


2020.11.12


2020.11.23


12













2020.11.24


150000


2175190.7

























2020.12.16


150000


2025190.7


22277.10


2020.11.24


2020.12.15


22













2020.12.31


100000


1925190.7


32728.24


2020.12.16


2121.1.18


34













2021.1.19


1000000


925190.7


30068.70


2121.1.19


2121.3.25


65













2021.3.26


70000


855190.7


37628.39


2121.3.26


2121.6.21


88



















855190.7





2121.6.22


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有关的法律事实系民法典施行前发生,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55190.7元及违约金(上表中违约金额×违约天数×日万分之五);
二、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砂石、砂浆款3945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458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25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00元,由被告青岛华丽广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