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顺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顺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执保24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保全人:濮阳市顺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训达股份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5712627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保全被保全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账号:6060********,开户行:中院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保全金额90000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濮阳市顺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账号:6060********,开户行:中院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保全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