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298号之二
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星物资商行
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星物资商行与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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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