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宇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03民初5091号 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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