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03民初5091号
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河南地矿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康 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