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尊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尊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3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河南尊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财富广场3号楼16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毛亚威
原告**与被告河南尊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尊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百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淑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