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3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绿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新华街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姜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生效的(2016)鲁108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该案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我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本院走访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线索。
综上,本院在本案中已按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