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朝晖,总经理。
被告:乳山市绿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开发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东端
负责人:宫在津,局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宏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乳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乳山市绿城园林有限公司、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宏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现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