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执保327号
申请人:乳山市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村。
被申请人:乳山市绿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开发街3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绿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83民初38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执保327号案件保全完毕。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