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保789号
申请人: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肖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鲁1092执保70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已满额,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瀚城小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