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保789号
申请人: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肖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鲁1092执保70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已满额,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瀚城小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