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1771号
原告:于德波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崮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于德波与被告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德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德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