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2269号之一
原告: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54197823,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崮山路52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89176864,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村53号。
法定代表人:肖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鲁1092执保7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万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