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保703号
申请人: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肖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瀚城小区瀚城-18号-801、802、803、804、901、902、903、904、1001、1002、1003、1004、1101、1102、1103、1104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