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保703号
申请人: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肖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瀚城小区瀚城-18号-801、802、803、804、901、902、903、904、1001、1002、1003、1004、1101、1102、1103、1104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