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379号
原告:中隆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U3392A。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苏州路西段3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堂,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艳玲,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亚蒙(被告之女),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锋,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隆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玲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中隆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隆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隆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中隆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海波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