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金昌润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赛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2民初3049号
原告信阳市金昌润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安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竞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赛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信阳市金昌润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赛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金昌润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金昌润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金昌润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信阳市金昌润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