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赛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镇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赛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经六路南段长安大道以南蓝湾国际公寓对面*层楼。
统一社会新代码:91410400581738045D。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上诉人**、河南赛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伟绿化公司)、原审被告顾新亮与被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8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合同施工地及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赛伟绿化公司的住所地都在平顶山市,且**不认识顾亚周,顾亚周诉***法无据,故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平顶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赛伟绿化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合同施工地及本案大部分的当事人都在平顶山市,且顾亚周诉赛伟绿化公司于法无据,故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平顶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虽然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被告赛伟绿化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平顶山市,但是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为南阳市××区谢庄乡,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赛伟绿化公司上诉称侵权行为地和大部分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平顶山市,原审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虽然上诉人所述侵权行为地和大部分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平顶山市属实,但不影响原审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事实,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赛伟绿化公司上诉称***起诉上诉人于法无据的理由,因该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审理范围,而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故该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虽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