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赛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03民初1568号
原告: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河南赛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赛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鹤壁宝山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