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4执23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卞庄镇大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云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执行人王保尧,男性,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锦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4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佳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保尧、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保尧、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庆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