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锦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晟凯,男,住兰陵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符合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24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华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