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

**冒、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91民初114号 原告:**冒,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冒与被告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到被告美华建安有限公司工作,约定工资每月12000元,实发工资6000元,承诺剩余6000元开发新工地发放,至今未结清。2020年11月2日被告以无工作岗位为由辞退原告。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始终给原告按照每月6000元发放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主***,被告置之不理,现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20日工资36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相应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1、申请人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地、社保缴纳地、街道管理处均为罗庄区,与高新区无任何关联,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罗庄区,因此贵院对本案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无管辖权;2、涉案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而被申请人主张的朱陈社区属于罗庄区,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同样是罗庄区人民法院。综上,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申请人**冒应当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路××,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朱陈社区,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属于临沂市罗庄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靖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蒙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