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522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山东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六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通达南路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1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山东宏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