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4民初3031号
原告苍山创达预拌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勇,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创达预拌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闻**、***、临沂美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苍山创达预拌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苍山创达预拌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4元,减半收取3657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耿学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莫志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