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305民初4025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辽宁省锦州市人,洛阳六冶员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38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确认原被告自1980年起至今有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拖欠工资24290元;3、被告支付原告1995年8月至2007年3月最低生活保障费228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3月26日至4月6日住院费4500元。5、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医疗期期间的工资15430元;6、被告赔偿因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50000元。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80年起到被告处工作至今,1996年被告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有三年、十年、长期等期限可以选择,并解释长期即合同期限至退休,原告将期限填写为长期。原告原为单位修理工,2007年3月生病住院期间被告通知原告要解除劳动合同,了解到原告生病的情况后批准原告自2007年3月26日起享受医疗期。2009年医疗期满被告安排原告做门***,2011年被告又让原告签订合同,原告解释自己1996年签的是长期合同到退休,被告仍要求原告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却未解释原因。原告自参加工作以来,放假期间未发放生活补助,医疗期未发放工资也未报销医疗费。2017年原告发现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工作人员均称随后一并解决。后来告诉原告可以到仲裁部门仲裁,有结果就会给原告缴费。原告向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5月30日下发洛涧劳人仲案字【2018】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以5年期已经达到了退休条件,是特殊工种,且没有来上班,没有提供劳动不应当享受劳动报酬,原告主张1995年8月自2007年最低生活保证费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主张2007年3月至4月6日的住院费4500元缺乏事实依据,职工的医疗报销应当当年结算,原告10年后主张明显不符合规定。原告主张的医疗期间工资不能成立,病休医疗必须要有相关的病假条,并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而且还必须是当时提出,原告时隔10年提出医疗期的工资要求明显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未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更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自己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主张养老保险损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0年12月份参加工作。1996年7月1日,原告***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长期,从1996年7月1日起至2002年7月1日止,工种为修理工。2002年7月1日,原告***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06年4月1日,原告***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对《劳动合同书》作了变更,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的名称改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另查明,2007年7月25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2007)第05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07年8月31日前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2007年3月26日,原告***因患脑梗塞入住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于2007年4月4日出院,支出医疗费4413.74元。2007年8月14日,原告***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显示:“今收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该职工从2007年3月26日起享受医疗期”。自2002年7月起,原告***因终止合同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单位不再向社保部门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2007年4月23日,原告***的养老保险关系又得以重新恢复。2011年之后,原告***一直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门卫值班室工作。2007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派出所将“***”的名字变更为“***”,“***”作为曾用名。 再查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份至2017年11月份期间向原告***账号为62×××21的建设银行卡内支付工资总计37059.96元,月平均工资为3369.09元。从2017年12月份之后没有再向原告***支付过工资。2018年5月25日,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5月29日,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送达洛涧劳人仲案字(2018)7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对原告***行使管理权,接收诊断证明书,批准同意原告***享受医疗期,每月发放工资,向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然原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但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原告***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应当为原告***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按照月平均工资3369.09元补发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6月份扣发的工资。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原告***已就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又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从1995年8月至2007年3月最低生活保障费22800元、从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医疗期期间的工资15340元、因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50000元,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07年3月26日至2007年4月6日住院费用4500元,因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23583.63元(按照月平均工资3369.09元补发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6月份扣发的工资)。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