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194号
原告:***(曾用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妻子)。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38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995年8月至2007年3月公司放假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费22800元(150元×152月);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3月26日至2007年4月6日生病期间的住院费45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医疗期期间的工资的60%,共计14400元;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0年进入被告处工作至今,原告与被告在1996年曾签订一份书面长期劳动合同,2011年签订一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从未在被告处签署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被告于1996年开始为原告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期间无故停缴,也并未通知原告知晓有关事项。由于公司效益滑坡,被告于95年8月份通知原告公司开始放假。公司放假期间应发放给原告的最低生活费,以及在此期间原告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和随后原告24个月医疗期中被告应发放正常工资的60%,这三项费用被告一直拖欠至今。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当庭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具体来说,本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诉讼前的前置程序,如果本案没有经过诉讼前置劳动仲裁,属于程序违法,请合议庭驳回其起诉。如果程序合法,经过了前置仲裁,那么其第一项诉求,明显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同时2010年12月21日、2011年11月23日以及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从不同的角度一再明确,关于企业职工社保问题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纳入法院审理的范围。因此,原告的第一项诉求明确缺乏法律依据。其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仍然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与事实不符;一是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请合议庭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是从2002年7月1日以后,原、被告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时,原告就本案的诉求从未向被告提及过,现在时隔多年提起,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请合议庭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8日,原告***向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7年11月9日,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作出洛涧劳人仲案字[2017]2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应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最低生活保障费、住院费、医疗期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未依法经过仲裁程序,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综上,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