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冶洛阳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电安装公司与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涧法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电安装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2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4日起以2426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