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涧法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电安装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29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林州市中升钢铁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14日起以2426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