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鲁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887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徐盼望,经理。
申请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回执);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