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民初909号
原告: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路与佛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东,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昆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波,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元,保全费320元,由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靖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