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檀都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8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房××共计17套,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到期工程款项400万元,由于该笔款项未最终核算,故未能扣划。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不申请悬赏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的任何债务,亦未缴纳本案的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宗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闫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