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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民初201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昆明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718171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庭审时告知原告需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予补缴。本院又于2023年12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并多次电话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